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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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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構出納部門對各項有價證券應根據合法之記帳憑證執行收付;如因情形特殊,先由出納部門根據相關文件暫行收付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會計部門補編記帳憑證,並據以執行。記帳憑證經執行收付後,收付有價證券人員及主辦出納人員,應於記帳憑證上簽章以示收訖或付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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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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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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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第 23 條規定:「各機構出納部門對各項有價證券應根據合法之記帳憑證執行收付;如因情形特殊,先由出納部門根據相關文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