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構出納部門對現金及票據應根據合法之記帳憑證執行收付。但左列各款不在此限: 一、營業收入如因客戶分散或收入事項頻繁,不便由出納人員集中收款時,得責成營業部門指定專人辦理收款及報解事宜。 二、凡情形特殊不及由會計部門編送收入傳票時,得先由出納部門暫行收款。 前項收款之收據應統一連貫編號,其副張於收款當日即應送會計部門據以補編收入傳票,完成收款程序。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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