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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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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構出納部門對於付款不得故意稽延;如無正當理由,自收到付款憑證至通知受款人前來領取,為期不得超過一個營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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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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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故意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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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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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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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第 17 條規定:「各機構出納部門對於付款不得故意稽延;如無正當理由,自收到付款憑證至通知受款人前來領取,為期不得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