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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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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構出納部門對於付款除員工之薪工、旅費、借支及對外小額款外,以票據支付者,應開發抬頭劃線支票;以匯款方式支付者,應將受款人之銀行帳號、戶名載於支出傳票以憑執行。 前項以票據或匯款支付者,受款人應與原約定對象相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第 18 條的具體內容,也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 傳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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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第 18 條規定:「各機構出納部門對於付款除員工之薪工、旅費、借支及對外小額款外,以票據支付者,應開發抬頭劃線支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