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構出納部門對於付款除員工之薪工、旅費、借支及對外小額款外,以票據支付者,應開發抬頭劃線支票;以匯款方式支付者,應將受款人之銀行帳號、戶名載於支出傳票以憑執行。 前項以票據或匯款支付者,受款人應與原約定對象相同。
我不知道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第 18 條的具體內容,也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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