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出納部門對未執行之收支傳票,凡自辦收付業務者屆滿一週或委託金融機構代理收付業務者屆滿兩週時,應加強催辦;超過一個月尚無法執行收付時,應通知經辦部門及會計部門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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