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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四章 離職金

§ 13–153

13
人員退休、資遣、死亡時,均可領取其「自提儲金」及「公提儲金」之本息作為離職金。
14
人員在派(僱)用期間,因辭職、重大過失免職或因其他原因離職者,僅可領回其自提儲金之本息作為離職金,公提儲金之本息收回撥作儲備金。
15
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服務機構得予資遣: 一、組織編制緊縮或單位裁併撤銷,無適當工作可派之人員。 二、因業務變更、生產技術或程序改變,所減少職位之人員。 三、經實際考結果,無實際工作或工作量過少之人員。 四、無適當工作而未歸級之人員。 五、純研究職位(未兼派其他職務者)連續二年以上未提出研究報告或顯無研究成果之人員。 六、健康情形不佳,無法勝任所任職位之人員。 七、未具所任職務之必要專長之人員。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