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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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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服務機構得予資遣: 一、組織編制緊縮或單位裁併撤銷,無適當工作可派之人員。 二、因業務變更、生產技術或程序改變,所減少職位之人員。 三、經實際考結果,無實際工作或工作量過少之人員。 四、無適當工作而未歸級之人員。 五、純研究職位(未兼派其他職務者)連續二年以上未提出研究報告或顯無研究成果之人員。 六、健康情形不佳,無法勝任所任職位之人員。 七、未具所任職務之必要專長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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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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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遣名詞
  • 撤銷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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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15 條規定:「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服務機構得予資遣: 一、組織編制緊縮或單位裁併撤銷,無適當工作可派之人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