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在本總廠連續任職五年以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准其申請退休: 一、年滿六十歲者。 二、任職二十五年以上者。
對於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16 條,該條規定了連續任職五年以上人員得准其申請退休的情形,包括年滿六十歲或任職二十五年以上者。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比如考試院拒絕賠償理由書影本,可以以某位員工在總廠連續任職超過二十五年並達到年齡要求的案例作為解釋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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