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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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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人員在本總廠連續任職五年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身心障礙不能勝任職務。
  2. 2.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年齡,本總廠得按職位工作性質及職責情形,訂定分等限齡退休標準報經濟部准酌予提前,但職員不得少於五十五歲,工員不得少於五十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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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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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17 條規定:「人員在本總廠連續任職五年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身心障礙不能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