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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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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在派(僱)用期間,因辭職、重大過失免職或因其他原因離職者,僅可領回其自提儲金之本息作為離職金,公提儲金之本息收回撥作儲備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 重大過失名詞
  • 免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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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14 條規定:「人員在派(僱)用期間,因辭職、重大過失免職或因其他原因離職者,僅可領回其自提儲金之本息作為離職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