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訴願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3.11.04
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訴願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會副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委員或高級職員調派,並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前項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訴願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法律事務處處長兼任,承訴願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訴願審議事務;其幕僚業務,由本會法律事務處人員兼辦。
訴願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訴願會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陳述意見,並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3.11.04,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