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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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法律事務處處長兼任,承訴願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訴願審議事務;其幕僚業務,由本會法律事務處人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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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通傳會組織法》第4條規定,訴願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法律事務處處長兼任,承訴願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訴願審議事務;其幕僚業務,由本會法律事務處人員兼辦。這表示訴願會有一位執行秘書负责管理審議事务,由法律事务处处长兼任,並由法律事务处人员负责幕僚业务。這種分工符合公務機構的管理體制,並有利於訴願會審議工作的順利進行。
- 訴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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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