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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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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會副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委員或高級職員調派,並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前項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的釋義來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規定了訴願會的委員組成,包括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以及其他委員,並規定了委員的任期以及補缺方式。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例如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 12 月份第 3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可以看出當受處分人對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處分不滿時,應依據訴願法第 4 條第 7 款規定,由行政院管轄。這也符合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規定中關於委員的遴聘和補缺方式。 然而,對於委員的任期以及委員的具體組成,參考資料中並沒有具體的相關範例,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

  • 訴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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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規定:「訴願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會副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