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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二節 電力設備

§ 156–1605

156
  1. 就電車線設備之定期檢查,鐵路機構應依其種類、構造及使用狀況,訂定檢查項目、檢查週期及檢查方法之相關作規定。
  2. 前項檢查結果應由鐵路機構當值人員簽名作成紀錄,備供交通部鐵道局隨時查
157
牽引電力設備應依下表進行定期檢查,其檢查方式及檢查週期由鐵路機構擬訂,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同意後施行之。 ┌──────┬───────────────────────┐│設置場所 │設備種類 │├──────┼───────────────────────┤│高鐵沿線 │於異常時能保護變電站設備、電力線路等之裝置(饋││(基地除外)│電斷路器)。 ││ ├───────────────────────┤│ │電車線(僅限於連接點、區分裝置、橫渡線裝置及饋││ │電分歧裝置) ││ ├───────────────────────┤│ │前二欄所列以外之其他電力設備 │├──────┼───────────────────────┤│基地 │電車線、供應列車運轉用之變壓設備、於異常時能保││ │護變電站設備、電力線路等之裝置及其他之重要電力││ │設備。 │└──────┴───────────────────────┘
158
電車線遇有暴風雨、地震或其它特殊事故,可能影響行車安全之虞時,應立即施行巡檢。其檢查方式及檢查基準由鐵路機構擬訂,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同意後施行之。
159
接觸線之截面積如達耗損限度時,應予換新。其耗損限度由鐵路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施行之。
160
礙子應定期清洗,其表面有火花痕跡或結合材料有破裂損壞時,應立即換新。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