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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三節 運轉保安裝置

§ 161–1644

161
鐵路機構應定期依規定實施運轉保安裝置之養護檢查,並由其當值人員簽名作成紀錄,備供交通部鐵道局隨時查
162
運轉保安裝置如有明顯異狀或發生障礙時,鐵路機構應立即採取安全措施並適時修復。
163
運轉保安裝置應依下表進行定期檢查,其檢查方式及檢查週期由鐵路機構擬訂,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同意後施行之。 ┌──────┬───────────────────────┐│設置場所 │設備種類 │├──────┼───────────────────────┤│高鐵沿線 │確保列車間隔裝置及轉轍裝置之主要部份。 ││(基地除外)├───────────────────────┤│ │號誌之顯示裝置、聯鎖裝置及保安通訊設備(限列車││ │運轉用)之主要部分。 ││ ├───────────────────────┤│ │上二欄所列運轉保安設備之主要部份以外之運轉保安││ │設備。 │├──────┼───────────────────────┤│基地 │確保列車間隔裝置、號誌之顯示裝置、閉塞裝置、聯││ │鎖裝置、超越運轉防止裝置。 ││ ├───────────────────────┤│ │上欄所列運轉保安設備以外之運轉保安設備。 │└──────┴───────────────────────┘
164
  1. 新設、改造、修及經停用恢復使用之運轉保安裝置,鐵路機構經檢查並確認其功能正常,不得使用。災害或行車事故而致運轉保安裝置有障礙時,亦同。
  2. 前項檢查及確認,應經鐵路機構當值人員簽名作成紀錄,備供交通部鐵道局隨時查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