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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16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新設、改造、修及經停用恢復使用之運轉保安裝置,鐵路機構經檢查並確認其功能正常,不得使用。災害或行車事故而致運轉保安裝置有障礙時,亦同。
  2. 前項檢查及確認,應經鐵路機構當值人員簽名作成紀錄,備供交通部鐵道局隨時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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