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1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運轉保安裝置應依下表進行定期檢查,其檢查方式及檢查週期由鐵路機構擬訂,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同意後施行之。 ┌──────┬───────────────────────┐│設置場所 │設備種類 │├──────┼───────────────────────┤│高鐵沿線 │確保列車間隔裝置及轉轍裝置之主要部份。 ││(基地除外)├───────────────────────┤│ │號誌之顯示裝置、聯鎖裝置及保安通訊設備(限列車││ │運轉用)之主要部分。 ││ ├───────────────────────┤│ │上二欄所列運轉保安設備之主要部份以外之運轉保安││ │設備。 │├──────┼───────────────────────┤│基地 │確保列車間隔裝置、號誌之顯示裝置、閉塞裝置、聯││ │鎖裝置、超越運轉防止裝置。 ││ ├───────────────────────┤│ │上欄所列運轉保安設備以外之運轉保安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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