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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1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牽引電力設備應依下表進行定期檢查,其檢查方式及檢查週期由鐵路機構擬訂,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同意後施行之。 ┌──────┬───────────────────────┐│設置場所 │設備種類 │├──────┼───────────────────────┤│高鐵沿線 │於異常時能保護變電站設備、電力線路等之裝置(饋││(基地除外)│電斷路器)。 ││ ├───────────────────────┤│ │電車線(僅限於連接點、區分裝置、橫渡線裝置及饋││ │電分歧裝置) ││ ├───────────────────────┤│ │前二欄所列以外之其他電力設備 │├──────┼───────────────────────┤│基地 │電車線、供應列車運轉用之變壓設備、於異常時能保││ │護變電站設備、電力線路等之裝置及其他之重要電力││ │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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