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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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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4 年 11 月 19 日
停車場法 第六章 附則
§ 42–44
共 3 條
第 42 條
本法施行前之路外公共停車場之登記及處罰
開啟 ›
在本法施行前已設置之路外公共停車場,應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一年內辦妥停車場登記;逾期不為登記者,依
第三十七條
之規定處罰。
第 43 條
證照費之徵收
開啟 ›
依本法規定
核
發之證照,得
徵收
證照費;其費額由交通部定之。
第 44 條
施行日
開啟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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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獎助與處罰
§ 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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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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