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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停車場法 第 42 條(本法施行前之路外公共停車場之登記及處罰)

在本法施行前已設置之路外公共停車場,應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一年內辦妥停車場登記;逾期不為登記者,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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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段法條指出,在停車場法公布施行後一年內,本法施行前已存在的路外公共停車場應該完成停車場登記,否則將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受到處罰。這代表著對於路外公共停車場的登記有明確的時限要求,違反者將受到懲罰。 依據本文,司法院可能會依據停車場法第四十二條的立法原意,給予早已存在的停車場一定的緩衝期,並要求當局在特定時限內發給停車場登記證。如果無法及時辦理登記,將受到處罰。這代表著對於早已存在的停車場有一定的寬限期,但在期限內必須辦理登記,否則將受到懲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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