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5.06.24

船上法令規章必要藥品及醫療設備備置標準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2開分頁 ›
船舶應備置下列法令規章: 一、船員法。 二、船舶法。 三、海商法。 四、商港法。 五、海洋污染防制法。 六、勞動基準法。 七、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八、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九、國際海上避碰規則。 十、港口國航行水道、航道規則。 十一、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 十二、一九八二年國際海洋法公約。 十三、船舶噸位丈量國際公約。 十四、國際載重線公約。 十五、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 十六、一九七八年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 十七、其他依法令或經指定應備置之規章。
3開分頁 ›
  1. 船舶應備置醫療指南及下列藥品與醫療設備: 一、基本外傷藥品。 二、船上常見疾病藥品。 三、急救藥品及器材。 四、解毒用藥。 五、其他依有關公約規定必備之藥品及醫療設備。
  2. 船舶總噸位一百以上或乘客超過一百五十人之客船,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或其他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之必要緊急救護設備。
  3. 前二項藥品、醫療設備及緊急救護設備,應由專人管理並依效期更新。
4開分頁 ›
  1. 前條藥品應依附表一之規定備置,並得以療效、規格或成分相同者代替之。
  2. 前條醫療設備應依附表二之規定備置。
  3. 第一項應備置藥品涉及管制藥品者,僱用人應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申領管制藥品登記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上法令規章必要藥品及醫療設備備置標準全文共 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5.06.24,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