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上法令規章必要藥品及醫療設備備置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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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藥品應依附表一之規定備置,並得以療效、規格或成分相同者代替之。
- 2.前條醫療設備應依附表二之規定備置。
- 3.第一項應備置藥品涉及管制藥品者,僱用人應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申領管制藥品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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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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