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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上法令規章必要藥品及醫療設備備置標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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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船舶應備置醫療指南及下列藥品與醫療設備: 一、基本外傷藥品。 二、船上常見疾病藥品。 三、急救藥品及器材。 四、解毒用藥。 五、其他依有關公約規定必備之藥品及醫療設備。
  2. 2.船舶總噸位一百以上或乘客超過一百五十人之客船,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或其他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之必要緊急救護設備。
  3. 3.前二項藥品、醫療設備及緊急救護設備,應由專人管理並依效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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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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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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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上法令規章必要藥品及醫療設備備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上法令規章必要藥品及醫療設備備置標準第 3 條規定:「船舶應備置醫療指南及下列藥品與醫療設備: 一、基本外傷藥品。 二、船上常見疾病藥品。 三、急救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上法令規章必要藥品及醫療設備備置標準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