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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2.07.21

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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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保險政策之提供事項。 二、保險年度計畫及業務報告之審議事項。 三、保險預算、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四、保險業務之檢查事項。 五、保險財務、帳務之監理事項。 六、保險法規及業務興革之研究建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下列保險事項,應先提經本會研議後,送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參: 一、本法及其施行細則之修正。 二、保險費率及門診部分負擔之調整方案。 三、保險給付項目之變動。 前二項本會之決定影響保險財務時,應同時提出財務平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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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隸屬本署,置委員二十九人,名額分配如下: 一、專家六人。 二、被保險人代表六人。 三、雇主代表五人。 四、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代表五人。 五、政府代表七人。 前項第一款委員由本署遴聘,其餘各款委員分別洽請有關機關、團體推薦後,由本署聘兼。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本署署長就第一項第一款委員中指定一人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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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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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組長、專門委員、視察、專員、科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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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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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本會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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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自九十六年三月一日施行,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及第十一條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全文共 13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2.07.21,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