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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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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保險政策之提供事項。 二、保險年度計畫及業務報告之審議事項。 三、保險預算、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四、保險業務之檢查事項。 五、保險財務、帳務之監理事項。 六、保險法規及業務興革之研究建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下列保險事項,應先提經本會研議後,送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參: 一、本法及其施行細則之修正。 二、保險費率及門診部分負擔之調整方案。 三、保險給付項目之變動。 前二項本會之決定影響保險財務時,應同時提出財務平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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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 保險法法規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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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2 條規定:「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保險政策之提供事項。 二、保險年度計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