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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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隸屬本署,置委員二十九人,名額分配如下: 一、專家六人。 二、被保險人代表六人。 三、雇主代表五人。 四、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代表五人。 五、政府代表七人。 前項第一款委員由本署遴聘,其餘各款委員分別洽請有關機關、團體推薦後,由本署聘兼。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本署署長就第一項第一款委員中指定一人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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