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資料來源異動 102.07.21 第 1 條開啟分頁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民眾衛生醫療保健業務,特設所屬各醫院(以下簡稱醫院),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第 2 條開啟分頁 ↗醫院之名稱,以加冠所在地地名為原則。第 3 條開啟分頁 ↗醫院掌理民眾衛生醫療保健、醫務人員實習訓練、教學研究及醫院管理等有關事項。第 4 條開啟分頁 ↗醫院置院長一人,副院長一人至三人,均由師(一)級之醫事人員兼任。第 5 條開啟分頁 ↗醫院得依業務需要,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但床數在三百床以上之醫院,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第 6 條開啟分頁 ↗- 醫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7 條開啟分頁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衛生福利部各醫院組織準則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2.07.21,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
本文依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內容整理,官方原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00053;內容以來源機關公告為準。本文網址:lawplayer.com/act/6437d226e800e5f0b930507c
法律人 LawPlayer|讓法律,更簡單|lawplayer.com/act/6437d226e800e5f0b930507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