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各醫院組織準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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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得依業務需要,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但床數在三百床以上之醫院,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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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醫院得依業務需要,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但床數在三百床以上之醫院,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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