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依獎勵醫藥技術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制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6.05.17
廢獎勵醫藥技術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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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請獎勵案件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審查。
一、不合本條例第一條之規定者。
二、實驗紀錄及證件不合科學或蕪雜玄虛而不能證實者。
三、證件不全通知補繳而不遵辦者。
本條例規定之褒章獎狀均分特等優等兩種,其式樣由衛生署另定之。
本細則自核准公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獎勵醫藥技術條例施行細則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96.05.17,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