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醫藥技術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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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請獎勵案件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審查。 一、不合本條例第一條之規定者。 二、實驗紀錄及證件不合科學或蕪雜玄虛而不能證實者。 三、證件不全通知補繳而不遵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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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呈請獎勵案件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審查。 一、不合本條例第一條之規定者。 二、實驗紀錄及證件不合科學或蕪雜玄虛而不能證實者。 三、證件不全通知補繳而不遵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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