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醫藥技術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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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依本條例呈請獎勵者應分別備具左列手續: 一、填具呈請書及保證書其格式另定之。 二、依本條例第一條第一項第一、第二、第四、第五各款聲請者,除詳填呈請書保證書外,並須繳呈藥品或器材之樣品至少兩份,與該項藥品或器材效用實驗之紀錄及證明文件。 三、依本條例第一條第一項第三、第六兩款聲請者,除詳填呈請書保證書外,並須詳實繕呈全部著作及改進研究紀錄等至少兩份。 四、依本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聲請者,除詳填呈請書保證書外,並須將其內容及實驗紀錄詳實繕呈至少兩份並附呈證明文件必要時需繳呈藥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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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一條第二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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