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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二章 專科醫師訓練

§ 9–113

9
專科醫師訓練,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以下稱訓練醫院)為之。
10
前條訓練醫院之認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基準,定期辦理,並將符合規定之訓練醫院名冊、資格有效期間、訓練容量及其他相關事項公告之。
11
訓練醫院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訂定訓練計畫,辦理專科醫師訓練;其接受專科醫師訓練之人數,應依核定訓練容量為之。
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