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醫師法(以下稱本法)第七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8共 8 條
國內大學畢業之醫師,其接受一般醫學訓練之期間如下:
一、自國內大學醫學系七年制、學士後醫學系五年制或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八年制畢業:一年。
二、自國內大學醫學系六年制、學士後醫學系四年制或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七年制畢業:二年。
國外大學畢業之醫師,其接受一般醫學訓練之期間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接受一般醫學訓練者:一年。
二、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以後接受一般醫學訓練者:二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受第二條規定應先完成一般醫學訓練,始得接受專科醫師訓練之規定限制:
一、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生效前領有醫師證書。
二、領有外國專科醫師證書,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 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應屆畢業生,於通過中醫師考試,未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規則所定醫師第二階段考試(以下稱醫師第二階段考試)前,得先接受一般醫學訓練;於接受一般醫學訓練日起六個月內,未通過醫師第二階段考試者,應即中止接受訓練;其訓練資歷,以採計六個月為限。
- 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國內醫學系、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畢業者,得於畢業後接受一般醫學訓練。但於一百零一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未領有醫師證書者,應即中止接受訓練,並停止採計訓練年資。
- 符合前項情事之畢業生,得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一般醫學訓練,辦理訓練申請人與受理訓練之醫療機構間之選配及分發,並得委託民間專業機構、團體辦理。
- 前項選配分發之申請資格、程序、作業方式、受理訓練之醫療機構名稱及其年度配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每年公告之。
醫師之專科,分科如下:
一、家庭醫學科。
二、內科。
三、外科。
四、兒科。
五、婦產科。
六、骨科。
七、神經外科。
八、泌尿科。
九、耳鼻喉頭頸外科。
十、眼科。
十一、皮膚科。
十二、神經科。
十三、精神科。
十四、復健科。
十五、麻醉科。
十六、放射診斷科。
十七、放射腫瘤科。
十八、解剖病理科。
十九、臨床病理科。
二十、核子醫學科。
二十一、急診醫學科。
二十二、職業醫學科。
二十三、整形外科。
二十四、重症醫學科。
二十五、感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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