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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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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之專科,分科如下: 一、家庭醫學科。 二、內科。 三、外科。 四、兒科。 五、婦產科。 六、骨科。 七、神經外科。 八、泌尿科。 九、耳鼻喉頭頸外科。 十、眼科。 十一、皮膚科。 十二、神經科。 十三、精神科。 十四、健科。 十五、麻醉科。 十六、放射診斷科。 十七、放射腫瘤科。 十八、解剖病理科。 十九、臨床病理科。 二十、子醫學科。 二十一、急診醫學科。 二十二、職醫學科。 二十三、整形外科。 二十四、重症醫學科。 二十五、感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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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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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 8 條規定:「醫師之專科,分科如下: 一、家庭醫學科。 二、內科。 三、外科。 四、兒科。 五、婦產科。 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