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受第二條規定應先完成一般醫學訓練,始得接受專科醫師訓練之規定限制: 一、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生效前領有醫師證書。 二、領有外國專科醫師證書,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