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四 章 救護技術員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救護技術員
第 24 條
  1. 救護技術員分為初級、中級及高級三類。
  2. 前項各級救護技術員之受訓資格、訓練、繼續教育、得施行之救護項目、應配合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3. 前項訓練之訓練課程,應包括野外地區之救護訓練。
第 25 條
  1. 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為辦理下列事項,應指定醫療指導醫師,其中並得增加具野外醫學專業者,建立醫療指導制度: 一、各級救護技術員執行緊急救護之教育、訓練、督導及考。 二、訂定各級救護技術員品質指標、執行品質監測。 三、核簽高級救護員依據預立醫療流程施行緊急救護之救護紀錄表。
  2. 前項所定醫療指導醫師之資格、訓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消防主管機關定之。
第 26 條

救護技術員施行緊急救護,以下列地點為限: 一、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 二、送醫或轉診途中。 三、抵達送醫目的醫療機構而醫護人員尚未處置前。

第 27 條
  1. 救護技術員應依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施行救護。
  2. 前項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 28 條

救護技術員不得使用救護技術員名稱。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修法沿革、相關判例,AI 分析看不到這些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 四 章 救護技術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