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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四節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 17–193

17
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會計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
18
  1. 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應由下列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 一、董事長。 二、執行長或與執行長職位相當之人。 三、主辦會計人員。
  2. 前項記帳憑證,得由董事長授權前項第二款人員簽名或蓋章。
19
  1. 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2. 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3. 前二項保管期間屆滿,經董事長准者,得予以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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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