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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一節 財務報告內容

§ 20–212

20
  1. 財務報表包括下列各種: 一、資產負債表。(附表一) 二、營運活動表。(附表二) 三、現金流量表。(附表三) 四、功能別費用表。(附表四)
  2. 前項各款報表應予必要之附註,並視為財務報表之一部分。
  3. 第一項之財務報表應由董事長、執行長或與執行長職位相當之人及主辦會計逐頁簽名或蓋章。
21
  1.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能允當表達衛生法人之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及決策。
  2. 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則規定,經本部通知調整者,應予調整更正,並依本部規定,申報更正後之財務報告。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