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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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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財務報告之內容,應能允當表達衛生法人之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及決策。
  2. 2.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則規定,經本部通知調整者,應予調整更正,並依本部規定,申報更正後之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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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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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人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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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1 條規定:「財務報告之內容,應能允當表達衛生法人之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