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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能允當表達衛生法人之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及決策。
  2. 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則規定,經本部通知調整者,應予調整更正,並依本部規定,申報更正後之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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