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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會計處理
>
第 四 節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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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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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保管期間屆滿,經董事長
核
准者,得予以銷毀。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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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會計處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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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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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會計憑證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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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會計帳簿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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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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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財務報告編製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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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財務報告內容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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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資產負債表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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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營運活動表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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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現金流量表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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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功能別費用表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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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附註或附表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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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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