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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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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應由下列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 一、董事長。 二、執行長或與執行長職位相當之人。 三、主辦會計人員。
  2. 2.前項記帳憑證,得由董事長授權前項第二款人員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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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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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8 條規定:「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應由下列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 一、董事長。 二、執行長或與執行長職位相當之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