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藥事法第五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2.08.20
廢藥物優良製造證明書申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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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證明書之申請程序、發給條件及應遵行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依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第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而取得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或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證明文件之藥商,得繳納費用並填具申請書表及相關資料,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領證明書。
本辦法之各項申請書表,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申請人填寫申請書表及檢附之資料,限用繁體中文及英文;如非繁體中文或英文者,應另附繁體中文或英文譯本。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藥物優良製造證明書申請辦法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2.08.20,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