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優良製造證明書申請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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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藥物優良製造證明書申請辦法第5條,證明書核發後如有登記事項變更,持有證明書的藥商應按規定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出變更申請,未經核准或未提出變更申請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有權廢止該證明書。 參考資料:此條款涉及藥品製造的變更申請程序,需遵循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的規定,並依法核准。例如,若藥品製造過程中有變更,應提交相關資料並填寫申請表,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變更,以確保合法運作及品質控管。
- 核名詞
- 持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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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