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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證明書申請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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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書發後,如其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持有證明書之藥商應繳納費用並填具申請書表及相關資料,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變更。未依規定申請變更或未獲核准變更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廢止該證明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藥物優良製造證明書申請辦法第5條,證明書核發後如有登記事項變更,持有證明書的藥商應按規定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出變更申請,未經核准或未提出變更申請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有權廢止該證明書。 參考資料:此條款涉及藥品製造的變更申請程序,需遵循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的規定,並依法核准。例如,若藥品製造過程中有變更,應提交相關資料並填寫申請表,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變更,以確保合法運作及品質控管。

  • 名詞
  • 持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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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證明書申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物優良製造證明書申請辦法第 5 條規定:「證明書核發後,如其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持有證明書之藥商應繳納費用並填具申請書表及相關資料,向中央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物優良製造證明書申請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