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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8.03.06

西藥專利連結協議通報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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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藥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八條之十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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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協議當事人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十九第一項規定通報,應以書面及中文記載之方式為之;其通報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協議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國籍、住所居所或營業所;有代表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二、簽訂協議之目的。 三、協議生效日期。 四、所涉及藥品許可證字號或申請案號。 五、涉及本法第四章之一關於藥品製造、販賣及銷售專屬事實發生日、專屬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內容。 六、協議內容所涉專利權之證書號數。 七、給付利益相關事項;涉及逆向給付利益者,註明有無通報公平交易委員會。
  2. 前項第五款事實發生日,以協議生效日為準。但學名藥查驗登記申請日在協議生效日之後者,以查驗登記申請日為事實發生日。
  3. 第一項通報,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十九第一項規定,應自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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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接獲前條通報後,認有必要者,得通知協議當事人限期以書面釋明協議之具體內容,或提出協議之相關文件、資料;其有涉及逆向給付利益而未向公平交易委員會通報者,得告知當事人儘速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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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前二條規定所獲知事項及文件、資料,認協議內容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虞者,得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十九第三項規定,通報公平交易委員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西藥專利連結協議通報辦法全文共 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8.03.06,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