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藥專利連結協議通報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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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前二條規定所獲知事項及文件、資料,認協議內容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虞者,得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十九第三項規定,通報公平交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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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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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公平交易法法規
- 第四十八條之十九第三項條文
- 公平交易名詞
- 藥事法 第 48-19 條條文
- 西藥專利連結協議通報辦法 第 2 條條文
- 西藥專利連結協議通報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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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