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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第 六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章 附則

依本準則辦理之申請案,申請人檢具之文件、資料,正體中文或英文者,應檢附正體中文或英文譯本。

申請案涉及委託製造者,申請人應檢具依醫療器材委託製造作業準則規定取得之准證明文件。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