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8.08.15
廢食用油脂類衛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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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金屬及芥酸之最大容許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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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 類│ 最大容許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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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銅 │ 0.4 p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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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汞 │ 0.05 p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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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砷 │ 0.1 p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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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鉛 │ 0.1 p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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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芥 酸 │ 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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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油脂之食品,其芥酸含量應為該食品中油脂含量之 5.0%以下。
使用食品添加物時,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之規定。
食用油脂之黃麴毒素限量應符合食品中黃麴毒素限量標準之規定。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食用油脂類衛生標準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8.08.15,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