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屍體解剖喪葬費用補助標準

  • 異動日期:102 年 10 月 23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本標準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因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致死屍體,經中央主管機關施行病理解剖檢驗者,每一個案給付喪葬補助費新臺幣三十萬元。

  1. 前條喪葬補助費之請求權人,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2. 前項請求權人如為二人以上者,應推由一人代表領取。

請求權人申請喪葬補助費,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死者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個案之死亡證明書或屍體相驗證明書正本。 二、戶籍證明文件(證明請求權人與死者之親屬關係)。 三、屍體病理解剖檢驗通知書正本。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案後,應於一個月內就所附文件進行初審,並將初審結果作成報告,連同補助費申請書及相關證明資料,轉陳中央主管機關審

  1. 中央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申請案後,應將審定結果以書面通知請求權人
  2. 前項審定結果,同意補助喪葬費用者,應於二個月內完成補助費用之撥付,並副知個案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