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屍體解剖喪葬費用補助標準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喪葬補助費之請求權人,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2. 前項請求權人如為二人以上者,應推由一人代表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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