屍體解剖喪葬費用補助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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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人申請喪葬補助費,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死者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個案之死亡證明書或屍體相驗證明書正本。 二、戶籍證明文件(證明請求權人與死者之親屬關係)。 三、屍體病理解剖檢驗通知書正本。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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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屍體解剖喪葬費用補助標準第 4 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提出的資料,請求權人在申請喪葬補助費時,必須填寫申請書並檢附以下文件:一、個案的死亡證明書或屍體相驗證明書正本。二、戶籍證明文件,證明請求權人與死者之親屬關係。三、屍體病理解剖檢驗通知書正本。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舉例來說,根據司法院釋字第一七二號解釋理由書,申請更正戶籍出生年月日之登記,若遇到無法提出合法證明文件的情況,則應提出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並經戶政事務所主任確定屬實。在申請喪葬補助費時,同樣需要提供足以確認死者身份和親屬關係的文件。 參考資料: 司法院釋字第一七二號解釋理由書。
- 請求權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相驗名詞
- 通知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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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